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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等国家六部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1]132号颁布时间:2001-05-14

     2001年5月14日 陕国税发[2001]13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征收分局:   现将《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 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实际,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建立中国电子口岸的重要意义,本着“积 极、抓紧”的原则,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全力做好各项有关工作,为确保我省口 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二、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迅速落实。《税务登记证》由各发证机关指定专人 负责,对所辖的进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出口退税登记证》由 各地市(分局)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尤其对正在改制中的进出口权尚未明确的 企业要严格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文加以确定,经审查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在其 《税务登记证》(副本)、《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采 用A4复印纸),为进出口企业入网建卡提供资审资料。   三、各地市应将本地区具有进出口权企业的基本情况按附表要求于2001年5 月25日前报送省国税局进出口分局。   四、对2001年6月1日后申请入网(包括新批准的、应入网未入网的企业) 以及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及时办理资格审查。   五、各地市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使进出口企业都能了解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重 要作用和主要内容,以及给企业进出口经营活动带来的便利,以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 统各阶段工作如期推行。 附件:进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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