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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等六部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1]220号颁布时间:2001-05-17

     2001年5月17日 市国税发[2001]220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海关总署、对外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 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局文件 提出的具体要求,明确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由西安海关通知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按有关 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税务登记证的审核: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在接到西安海关通知后持国税《税务登记证》 (副本)复印件到其主管国税分局(县局),经认真审核该证真实、有效、合法后, 在复印件上加盖国税发正机关公章。同时按附表要求,将本局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内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用软盘(或电子邮件)上报市局征管处。   2、涉外企业国税税务登记证审核的内容、程序与内资相同。同时按附表要求, 将本局所有具有进出旧经营权的涉外企业的基本情况用软盘(或电子邮件)上报市局 流转税处。   以上两表本次的上报时间为2001年5月24日前。在2001年7月1日后, 各局审核的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其《进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统一上报市局涉 外处(分局)。   三、退税登记证的审核:   内资出口企业,由省局退税处审核盖章;外资出口企业,由主管分局(县局)按 规定审核后,报流转税处统一加盖市局公章。在2001年7月1日后,各局审核的 涉外企业退税登记证,统一上报市局涉外处(分局),加盖市局公章。 附件: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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