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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62号颁布时间:2001-02-05

     2001年2月5日 陕国税函[2001]6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2001]3号)规定,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2000年度向其 总机构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上交管理费6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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