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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0]319号
颁布时间:2000-11-16
2000年11月16日 陕国税函[2000]319号 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865号)的规定,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所属企业2000年度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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