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0]234号
颁布时间:2000-10-10
2000年10月10日 市地税发[2000]234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 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213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 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
上一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七一0三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