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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届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税[2000]003号颁布时间:2000-02-28

     2000年2月28日 陕财税[2000]003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 3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省地方军工九九0五厂、三三七厂、九九0 一厂、九九一六厂、九九0四厂,因承担上述军品指令性配套任务,也按本通知规定 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 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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