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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草、柳、藤等制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9]325号颁布时间:1999-12-27

     1999年12月27日 陕国税发[1999]32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部门反映,我省一些地区将草、柳、竹、芒、藤等制品错误理解为农业 初级产品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致使一些外贸企业出口此类货物因退税率低, 影响其收购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字[1995] 92号通知规定,省局明确如下:草、柳、竹、芒、藤等制品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 加工的工业品,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 列举的农业产品,因而不适应13%的税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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