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7日 陕国税发[1999]32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部门反映,我省一些地区将草、柳、竹、芒、藤等制品错误理解为农业
初级产品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致使一些外贸企业出口此类货物因退税率低,
影响其收购积极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财税字[1995]
92号通知规定,省局明确如下:草、柳、竹、芒、藤等制品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
加工的工业品,不属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
列举的农业产品,因而不适应13%的税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