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4-03-22
2024年2月19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正式公布,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国家和本市持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协同,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同年8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建成与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相适应的税务执法新体系、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监管新体系,形成税收共治新格局,并提出要推动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体系。按照改革要求,社会保险费及部分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原征收部门应当做好配合衔接工作。同时,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将“纳税”作为一级指标,将从法律法规质量等维度进行评价。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改革要求,推动加强税费征收工作部门协作和社会协同、固化完善本市税务机关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创新服务举措、提升本市税费征收服务水平和保障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的政府规章。
二、为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办法》在税费征收服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能级,降低纳税缴费的制度性成本,《办法》通过拓宽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方式,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引导和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一是完善征收服务模式。优化线下服务,推动办税缴费业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现多部门业务集中、集成办理;丰富线上服务,推行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预约上门、优先办理、全程协助办理等服务。二是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推进关联税费种综合申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办理次数;优化税费优惠政策享受方式,对于按照规定可以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适用的税费优惠政策,纳税人、缴费人申报时即可享受。三是推进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明确本市税务机关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建立税费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实现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四是保障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实。要求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提供纳税缴费咨询和辅导服务,针对重点政策、重点领域,还应采取在服务场所开设专窗、配备专员等方式提供专业辅导服务;运用税费大数据主动分析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缓征、减征、免征税费等优惠政策,发现存在优惠政策应享未享的,应当及时进行提示。
三、为加强协同共治提高征收效能,《办法》在税费征收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推进税费征收跨部门协作,《办法》明确:一是建立健全税费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税费信息数据上链、整合、共享与交换;对于未列入本市公共数据目录的涉税涉费数据,税务机关可以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共享方式。二是建立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协作机制。推进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与申报缴纳流程联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保登记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非税收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缴费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协助请求,提供税费优惠资格核查、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涉税信息查验等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