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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23-09-04

为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联合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聚焦自然人信用建设“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联合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联合发布了本公告。
        二、信息推送的范围
        对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享受税收优惠、信用承诺、提供涉税资料等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中存在守信或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其个人所得税守信或失信有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个人综合信用评价(海河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公告》施行后,个人所得税守信或失信有关信息将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本着“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客观呈现纳税人社会信用状况。
        三、个人所得税守信的纳税人如何激励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个人所得税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激励措施。
        目前,天津市个人综合信用评价(海河分)主要应用于“信易”惠民应用场景,已开通“信易游”“信易行”“信易健”“信易停”“信易购”等多个领域,并与杭州“钱江分”实现互通互认。
        四、个人所得税失信的纳税人如何惩戒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存在个人所得税失信信息记录的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惩戒措施。
        对于存在个人所得税失信信息记录的失信主体,税务部门将其个人所得税失信有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五、个人所得税守信或失信有关信息的拓展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参考个人综合信用评价(海河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关信息。
        六、纳税人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关涉税信息存在异议如何解决
        纳税人对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关涉税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七、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对完成信用修复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进行修复。
        八、纳税人如何查询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设置的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方式申请查询、下载、打印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九、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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