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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23-08-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统一规范税收行政行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包括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应提供资料、核准期限及执行期限等,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即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与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7号公告内容差异:一是明确了重大损失、严重亏损的判定标准及因政府规划等特殊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不能使用土地的期限。二是明确了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供的资料。三是明确了税务机关核准期限。

三、《公告》中的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亏损金额定义

直接经济损失指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的金额。资产总额指纳税人“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3栏“资产总额”的金额。收入总额指纳税人“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一、营业收入”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1行“一、收入总额”的金额。亏损额指纳税人“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二、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11行“三、利润总额”的金额,如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按照第8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亏损。亏损额为当年发生的经营性亏损,不包括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金额。

四、执行期限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前的,按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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