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3-07-03
为进一步拓展税费共治格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津政办规〔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布局,围绕“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四个方面对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提出了新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健全我市“党的领导、政府统筹、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2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信息共享。明确有关部门要进行税费信息共享共建,建立健全税费信息常态化交换机制,推进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集成运用。
第三章税费征缴协作。主要包括相关税种征收管理协助,税费优惠享受条件协助认定,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缴协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协助事项,税警联合,信用信息结果运用等内容,以增强税费征缴协作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操性。
第四章税费服务支持。分别从健全纳税缴费咨询服务热线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税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提供服务等方面满足纳税人、缴费人需求。
第五章保障监督。为保障税费共治成效,从受理办理投诉检举、按需报告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情况等方面确保《办法》落地落细。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起始时间和有效期。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全面覆盖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机构改革后,税务机关征收职能变化显著,由单纯的税收征管扩展到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办法》与时俱进,从有关部门职责到信息交换内容,均全面考虑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需求,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规则设定,体现了适度的前瞻性。
二是培育和巩固税源费源基础。为丰富拓展本市税费共治格局,推动有关部门合力培育税源费源,定期根据经济运行指标开展各类税费信息交叉比对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将这一做法写入《办法》进行制度层面的固化,更直接、便捷地服务于地区经济发展大局。
三是建立税费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常态化机制。《办法》着力构建本市税费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常态化机制,要求有关部门将税费征缴所需信息按需或定期共享至“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全面、准确、有效、可用。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为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五、《办法》所称税费是什么?
《办法》所称税费,是指依法由本市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六、《办法》自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