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3-05-17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稳定,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实施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降费率政策是优化完善税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稳定。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2018年起工伤保险开始降费,费率按照可支付月数的情况降低一定比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3月29日印发实施。
二、政策实施的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不受影响,预计年均减负约70亿元。
三、工伤保险为何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条件,为确保全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安全运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四、缴费人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目前,我省已经实现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免申即享”“直兑直达”,缴费人无需申请即可享受政策。缴费人应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执行降率后的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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