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3-03-21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 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结合本省环境保护税征管实际,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条件、税款计算及核定程序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的顺序和方法,对于能够提供月度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准确用水量的,按照0.8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然后计算水污染物当量值,再计算应纳税款。
(二)确定了本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列举的8个行业适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依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环境保护税。
(三)确定了本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对建筑施工、市政(拆迁)施工扬尘依照《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