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2-12-21
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逐步提高社保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降低社保费征缴成本和管理风险,基本构建起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委有关要求,稳妥有序实现城乡居民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参保登记和费款申报征收的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指导意见及五部委落实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与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规则,对参保登记和费款征收等部门职责予以明确。
(二)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与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规则,对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限予以明确。缴费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享受参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1〕48号)规定执行。
(三)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查询等事项。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