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2-11-0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修改《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根据上述新要求和新规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改废止情况,修改《办法》法律依据
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公布)等规定,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内容
第四条修改为:“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四条增加一款:“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税务执法标准的,应当加强区域协同,推进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
(三)增加纳税服务部门权益性审核职责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从事纳税服务和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简称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其中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权益性审核;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起草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二)是否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五)是否存在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提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3.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邀请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4.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依次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将第二款修改为:“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5.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四)增加纳税服务部门权益性审核的具体事项及处理方式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权益性审核:
(一)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主要涉及业务办理环节、报送资料、管理事项等方面;
(二)是否存在泄露税务行政相对人税费保密信息风险。
对审核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纳税服务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纳税服务部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五)增加纳税服务部门权益性审核意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权益性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认为送审稿不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其负担的情形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
(二)认为送审稿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其负担的理由不充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退回起草部门。”
(六)规定纳税服务部门部门审查时间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税务规范性文件外,政策法规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审查时间一般分别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修改联合发文权益性审核规定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八)增加权益性审核作为提交集体审议前置条件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送审稿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提请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重要规范性文件提请局党委会审议。”
(九)明确各部门备案审查职责。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务规范性文件时,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第二款修改为:“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会同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一般应在收到备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十)其他
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进行调整。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