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2-07-28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调整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与此前计税毛利率相比,调整后计税毛利率的分别降低2到7个百分点。
三、施行时间
鉴于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全年口径统一,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