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2-07-1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49号),通知主要包括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免审即享、权益保障、工作要求5部分。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缓缴范围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反映其规模类型的书面承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缓缴期限
自2022年7月起,缓缴范围内的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7月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可从8月起享受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四、免申即享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五、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一)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代扣并正常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不受影响。
(二)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正常划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此外,《通知》还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各地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调度分析,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