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2-05-26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通过发送征求意见函、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纳税人、西藏自治区相关厅局、各级税务机关、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及票证管理、账簿凭证、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纳税担保共7类52项税务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同时,一是强调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问题,将《裁量基准》表首页醒目位置做了“特别说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裁量基准》落实“首违不罚”事项,共有20项首违不罚内容,包括总局第一批、第二批首违不罚14项违法行为事项和原裁量基准规定的首违不罚事项。三是针对处罚对象的不同,对部分违法行为轻微、一般的裁量阶次区分了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标准。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有关事项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告》规定事项,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