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2022年5月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函〔2022〕8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的出台背景
为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特困行业纾困解难工作,2022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此项政策是新出台的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目前生产经营遇到特殊困难行业进行精准支持帮扶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应对疫情影响方面积极作用的具体体现。根据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税务局认真进行了研究,结合实际明确了我区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的落实办法和具体要求。
二、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的具体内容
此项缓缴政策包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通知》在国家出台政策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形势需要和群众期盼,明确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的适用范围、期限、办理流程、资格认定、补缴费款、待遇处理六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对我区政策落实的具体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方便企业和经办机构进行实际操作。
三、缓缴政策的主要特点
这项政策有四个特点:
一是定向实施。政策适用范围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的所有企业,这5个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缓缴对象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是期限较长。养老保险可以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6月的费款,最迟在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以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费款,原则上在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到位。已缴纳所属期为4月份费款的企业,缓缴月份可以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兼顾个人。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是办理简便。相关部门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对企业提出的缓缴申请进行审核,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