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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22-05-06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期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号)有效期截至2022年4月30日,为确保政策有序衔接,我局结合近年来我省政策执行情况,充分考量统筹川渝税收执法标准,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困难减免情形

  在确定困难减免情形方面,本公告在2017第1号的基础上,对困难减免情形进行了适当调整:继续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等三类情形予以困难减免,同时对具体条件作了适当调整;增加了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等两类困难减免情形;增加了不予减免的两类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一般是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承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计民生项目,承担较大社会责任和公共职能的纳税人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发生的纳税困难情形。

  (二)关于核准权限

  本公告延续2017第1号公告的核准权限,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级税务局核准;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税务局核准。此外,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情形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核准。

  (三)关于申请时限

  为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本公告明确“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两类情形在困难发生后至次年3月底前均可申请减免。其他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

  (四)关于申请材料

  本公告结合“放管服”改革和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要求,明确了纳税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为便于政策执行,分困难情形明确了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五)关于减免税办理

  本公告明确了核准办理时限,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明确了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按年减免。破产企业按月计算减免税期限。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文书后,纳税人应在15日内将裁定文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确定减免税期限的终止时点。

  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事项的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在后期跟踪评估时发现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将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申请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及以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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