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1-11-09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帮助纳税人应对疫情影响,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通知》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公告,便于纳税人申报享受。
二、行业范围
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零售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
三、销售额计算标准
对于2021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20年度;对于2021年1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21年1月至9月。
四、实施方式
本公告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减免政策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