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1-03-02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征管流程,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等5个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的要求。
(二)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子税务局”统一标准化称呼的要求。
(三)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是为了匹配电子税务局报送信息路径的修改;
修改第二条是为了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
(四)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附件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中包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
(五)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中规定,可申请实施无纸化试点的企业范围暂未包括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