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0-10-28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推行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部分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哪些优点?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加简洁。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是领用方式更加便捷。试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前台、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三是远程交付更加高效。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四是管理成本更加低廉。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使用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五是签章手段更加先进。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三、税务机关为使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高效的“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一是“非接触式”的发票申领服务。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取电子专票,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采取邮寄等方式领取空白纸质专票。
二是“非接触式”的发票开具服务。试点纳税人在完成对应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并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电子专票。
三是“非接触式”的发票勾选服务。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后,可以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直接确认电子专票的用途,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购买扫描设备办理发票认证事项。
四是“非接触式”的发票查验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电子专票信息;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电子专票试点开具的时间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浙江电子专票试点开具的时间和范围为:
(一)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浙江省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1月1日起,浙江省杭州市开出的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浙江省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浙江省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1月11日起,浙江省开出的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五、为何要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范围?
考虑到专票电子化试点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未开展试点的地区纳税人可能对电子专票相关情况了解不足,为增强对受票方纳税人的辅导服务,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向受票方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和答疑,第一时间消除受票方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的疑惑,避免出现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被受票方拒收或退回等情况。在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税务机关将按照风险可控、分批分次、服务保障、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大到全国其他省市。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电子专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七、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在销售方或购买方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电子专票试点接受的时间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受宁波开出的电子专票;
(二)自2020年10月28日起,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受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开出的电子专票;
(三)自2020年11月1日起,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受浙江省、宁波市开出的电子专票;
(四)自2020年11月21日起,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受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开出的电子专票;
(五)自2020年12月1日起,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受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开出的电子专票。
九、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公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电子专票具有永久保存的优势。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十一、纳税人在使用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税收风险?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