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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20-09-23

  一、公告背景

  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今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了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征收标准,为做好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50号)起草。

  (一)公告第一条为风险准备金申报期限相关内容。“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各地税务机关将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二)公告第二条为申报缴费渠道相关内容。“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缴费渠道开放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三)公告第三条为征收标准相关内容。附件《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表》中列明在3月18至31日、4月1日至15日、4月16日至28日、4月29日5月至14日、5月15日至5月28日、5月29日至6月11日、6月12日至6月28日等7个调价窗口期,不同类别汽油、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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