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0-09-23
一、公告背景
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今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了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征收标准,为做好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50号)起草。
(一)公告第一条为风险准备金申报期限相关内容。“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各地税务机关将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二)公告第二条为申报缴费渠道相关内容。“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缴费渠道开放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三)公告第三条为征收标准相关内容。附件《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表》中列明在3月18至31日、4月1日至15日、4月16日至28日、4月29日5月至14日、5月15日至5月28日、5月29日至6月11日、6月12日至6月28日等7个调价窗口期,不同类别汽油、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