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0-06-04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政策作出了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问:此次居保政策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出台,规范本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201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出台,贯彻落实国家与省要求,逐步完善我市居保制度体系。
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提出了新工作要求。为此,省政府对粤府〔2014〕37号文进行修订,于2019年12月27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并废止了粤府〔2014〕37号文。结合我市实际,现以《通知》转发粤府〔2019〕105号文的同时贯彻实施。
二、问:我市居保的参保范围是哪些人群?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以下简称区)自愿参加居保。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问:为什么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06号)规定:“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粤府〔2019〕105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通知》明确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我市的,不纳入我市居保参保范围。
四、问:此次居保政策与我市原居保政策有哪些区别?
答:(一)缴费档次按省规定,调整政府缴费补贴
按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将年缴费档次由十档调整为九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18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个人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个人缴费4800元的,补贴150元。参保人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缴费档次与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二)提高政府代缴标准
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缴费,各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居保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考虑到除困难群体之外的参保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等情况,《通知》将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确定为每年180元。
参加本市居保的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按每年24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三)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五、问:此次居保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答:上述政策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按照《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