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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19-08-28

  一、公告的背景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公告实施时间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828201996完成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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