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与新加坡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录入时间:2008-12-15
【中华财税网2008/12/15信息】 背景及要点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23日签订,将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在《中新自贸协定》下:
到2010年,除约260种商品外,中国将取消所有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商品的关税1.据报道,关税减免范围将覆盖95%左右的新加坡对华出口商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超过85%原产于新加坡的对华出口商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到新加坡的原产于中国的商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
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新自贸协定》,从缔约一方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并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待遇:
在新加坡或中国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新自贸协定》的定义,“关税”不包括仍有可能征收的国内税(如增值税等),下同。
虽然不是在新加坡或中国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但符合下列三项规则之一的产品:
1)区域价值成分规则,即成品在生产国(新加坡或中国)的价值增值额不得少于其离岸价格的40%;
2)原产地累积规则,即成品在生产国(新加坡或中国)的价值增值额不得少于其离岸价格的40%,但在计算该区域价值成分时,若构成成品的一部分的货物或材料的原产地在缔约国另一方,则该货物或材料的价值仍可以计算在内。
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即某项货物在缔约国一方(新加坡或中国)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例如导致税则号改变、进行了特定的生产或加工程序、满足特定价值标准、或满足前述标准中的一条及以上),则其应当被视为该缔约国的原产货物。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协定颁布之时,中新两国仍在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进行谈判。
直接运输
对于满足上述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其还必须满足在中新两国间直接运输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下列情况应当视为从出口缔约方向进口缔约方之间的直接运输:
货物运输未经非缔约方境内;
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贮藏未超过3个月,只要:
a.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贸易或商业领域;
b.除装卸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并且
c.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基于运输需要。
简化海关程序
除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外,中新两国就简化海关程序,便利两国货物贸易达成一致意见。主要规定包括:
第三方发票:即对于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直接运输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即使相应的商业发票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开具,仍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预裁定:允许就所涉货物申请预裁定,以确定该货物是否能够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为企业提供确定性保障。
风险管理:中新两国海关同意为低风险货物通关提供便利,但目前还未公布具体实施细则。在该规定下,举例而言,经过安全贸易合作STP-Plus)认证的新加坡企业的货物可能被中国海关认为低风险货物而享受通关便利。
评论及建议
对于新加坡出口商而言,化工、食品加工、电子产品类企业将成为《中新自贸协定》下的主要受惠者。而对中国出口商而言,由于新加坡对决大多数的进口商品已经实施零关税,因此该协定下的最大受惠者将会是中国的啤酒出口企业。
除了关税减免外,《中新自贸协定》在便利中国和新加坡进出口通关方面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