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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比较

录入时间:2008-05-29

【中华财税网2008/5/29信息】   一)资产类科目
  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将“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现金”科目;将“银行存款”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将“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明细科目的余额应转入“银行存款”科目,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3、“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坏账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坏账准备”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4、“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5、“备用金”科目
  集团公司新核算办法设置了“备用金”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办法相同。调账时,应将“备用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6、“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发出商品”和“周转材料”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发出商品”和“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相应的明细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余额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新准则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调账时,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余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调账时,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其中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在首次执行日将该部分发出商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8、“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调账时,应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9、“待摊费用”科目
  集团公司新核算办法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10、“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11、“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债券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将“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已计

作者:倚天老树   回复日期:2007-1-8 11:51:00  

  12、“委托贷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13、“融资租赁资产”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对租赁企业专设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余额自有关科目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将融资租赁资产的余额自有关科目转入“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3年以上)、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调账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在首次执行日,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14、“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而是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设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调账时,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油气田企业的油气资产除外)、“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除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除外)科目按无形资产的原值转至新账,按无形资产在首次执行日之前累计已摊销的金额转入“累计摊销”科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农业企业应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余额自有关科目直接转至“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将公益林的余额自有关科目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油气田企业应将油气资产及其累计折耗金额、减值准备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选择自资产初始确认时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弃置费用折现到首次执行日的金额计入“预计负债”科目,再将该预计负债金额折现到资产初始确认时点,增加该油气资产成本,同时,计算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计入“累计折耗”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15、“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企业尚未摊销完的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
  16、“商誉”科目
  原制度中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首次执行日,还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净额确认。
  17、“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准则也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18、“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集团公司(除勘探开发公司)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都是采用应付税款法,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其核算方法与应付税款法相比有较大变化。
  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重要性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同时追溯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包括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须提供相关的证据。2007年预计亏损的企业,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预计盈利企业应按重要性原则,考虑石油价格风险等因素,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主要调整事项包括:
  (1)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有按税法标准认定了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各项资产损失的转销
  各项资产损失只有按税法规定标准认定了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税务认定之前应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按集团公司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高于按税法规定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金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4)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首次执行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税法规定应于实际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负债类科目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和“预提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和“预提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应将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等应付职工薪酬性质款项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其他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3、“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调账时,应按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4、“应付利息”科目
  新准则增设了“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债券应支付的利息。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利息应自“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转入“应付利息”科目。
  5、“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科目。
  调账时,应将有关应付科目中符合职工薪酬的余额转至“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将“其他应交款”科目中单位承担的应付职工住房补贴、应交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中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维护费、石油特别收益金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相应明细科目。
  将“其他应交款”中为职工个人代扣的应交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相应明细科目。
  将“其他应交款——住房维修基金”科目余额转至“其他应付款”科目。
  6、“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调账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余额转至“递延收益”科目;并在首次执行日将该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7、“预计负债”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预计负债”科目,但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应将“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应计入预计负债,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8、“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9、“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对于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对于“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类政府补助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对于“专项应付款”科目中集团公司拨付的科技三项费、收到返还的安保基金等其他项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递延收益”科目余额,调账时,直接转至新账。
  10、“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 “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账时,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按照重要性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追溯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主要调整事项包括:
  (1)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按集团公司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低于按税法规定应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金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企业已按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收股利
  按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收股利,但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补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补交的所得税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首次执行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税法规定应于实际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已归还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已归还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已归还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
  3、“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将“资本公积”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5、“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6、“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新账。
  7、“库存股”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库存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可直接将余额转至新账。
  (四)成本类科目
  1、“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机械作业”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机械作业”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待摊进货费用”科目
  新准则增设了“待摊进货费用”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的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由于以前年度发生的商品采购费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年初设置时无余额。
  3、“研发支出”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年初设置时无余额。
  (五)损益类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关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2、“投资收益”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投资收益”科目,除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损益以外,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处置损益,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
  3、“补贴收入”科目
  新准则取消了该科目,相应内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以外,对于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5、“营业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营业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6、“所得税”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所得税”科目基本一致。
  7、“租赁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勘探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新准则增设了“租赁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勘探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分别核算租赁企业的租赁收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以及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
  上述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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