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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财务通则讲座(四)

录入时间:2007-08-31

  成本控制
  新通则第五章成本控制共11条,主要围绕成本控制、费用管理、研发费用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业务费用的支付、薪酬办法、职工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义务与权利、企业与个人的支出界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制度
  成本控制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以及自身的财务目标,运用各种成本管理方法,将各项成本掌握在一定范围内的财务活动。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对费用实行分级归口管理、预算控制和开支审批制度。
  二、研发费用管理
  (一)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和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及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研发费用管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 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并将发生的研发费用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二)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的精神,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前安排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时,再列入成本(费用)。
  (三)企业集团集中使用研发费用。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遵循必要、适度和权责利一致的原则,集中收取和支出研发费用,用于研发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安全生产,是企业依法必须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煤炭等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责任。
  (三)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责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业务费用管理
  企业开展业务发生的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而且必须是合法的。相关费用支出,必须依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和程序执行。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账簿上按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是正常的业务费用与商业贿赂的根本区别。业务费用的结付,应当凭真实有效的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或代理合同,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五、薪酬办法
  (一)薪酬。薪酬属于职工的劳动报酬,具体分配办法包括工资制度、年薪制、股权激励、技术奖励或分成等。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立法确定了社会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以税收形式调节个人收入。同时,从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统一制定了针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政策,包括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管理、股权激励等。
  (二)工资制度。我国企业的工资制度,主要体现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工资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包括内部职工工资的分配依据、分配形式和分配标准。
  (三)年薪制。年薪制是以企业的一个生产周期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并视其生产经营成果,经过考核后发给业绩报酬、风险收入的工资制度。
  (四)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
  (五)技术奖励或分成。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没有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可以与关键研发人员约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按研发成果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者采取合作经营方式,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
  六、职工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承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相应责任。企业职工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现场高危作业的,企业应当为从事这些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为企业研发核心技术、改进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相应奖励。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把所需奖励纳入工资计划,通过财务预算予以安排。
  七、职工社会保险
  (一)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承担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规定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我们认为,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由于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的特点,职工医药费负担较重;近3年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利和贷款利息,近3年年度净利润连续大于企业预计需要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金额。
  (三)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是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建立、共同缴费、基金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我们认为,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健全且能够有效实施;2、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因虚假或不实报告问题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3、近3年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利和贷款利息,并完成规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4、近3年每年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均不小于1,且年度净利润均大于企业预计需缴纳的年金数额;5、决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当年,企业没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年金费用列入成本(费用),且不得超过该职工年应发工资总额的4%。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当由职工
个人承担。在当前我国职工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为了抑制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以职工年应发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的基数,超过当地人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按照当地人均工资水平的3倍计算;在当地人均工资水平3倍以内的,据实计算;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当地人均工资水平计算。
  (四)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政策。新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企业因此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延续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
  在实施新财务制度的转换过程中,对于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对于2006年12月31日账面结余的应付福利费,除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以外,继续按照原有用途使用,如果企业改组改建,则应转增资本公积;如有赤字,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当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八、职工住房及其他福利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它由职工和企业分别按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成本(费用)列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由企业负担。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财务制度。我国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此,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其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对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财务问题作了系统规定。
  (三)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负债管理。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根据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
  (四)工会经费。企业应当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按国家规定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是企业的义务,缴纳时列入成本(费用),抵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是企业的权利。拥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上缴的税后利润、股利或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等,也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但不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企业应当通过利润分配处理。
  十.企业财务开支的责任界限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划清了企业与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财务收支责任界限。对下列属于个人的各类支出,有损于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得由企业承担:l、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十一、新旧通则的对比分析
  (一)旧通则对成本费用的确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新通则主要是要求企业应进行成本控制,并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调成本管理贯穿企业管理的全过程。
  (二)旧通则对成本、费用的项目及其核算作了详细的规定。新通则要求企业建立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但没有设定统一的标准,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旧通则将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全部归入管理费用,新通则规定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家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鼓励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新通则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将技术开发费修改为研发费用、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也是新通则的重大变革。
  (四)新通则首次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明确要求企业承担为实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提取或承担相关经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列入相关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五)旧通则仅规定佣金、手续费的会计处理。新通则重点对业务费用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签订相关合同,并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
  (六)旧通则要求把劳动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而新通则规定企业必须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也就是说,根据职工工作对象的不同,可以归入费用类,也可归入成本类。另外,新通则明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也就是单项奖纳入工资范畴统一管理,不能多渠道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旧通则及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新通则统一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八)新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使用。旧通则没有相关的规定。按照原有的财务制度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并且不得导致职工福利费赤字。  
  (九)旧通则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新通则没有直接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但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应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十)新通则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涉及的财务处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新通则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财务收支责任界限,规定了不得由企业承担的个人支出内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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