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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录入时间:2017-12-21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由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由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而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税务总局在20179月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哪些纳税人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不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即: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但纳税人主动要求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三、纳税人要办理哪些涉税事项

()跨区域经营前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根据跨区域经营合同约定内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报告表》。

()跨区域经营中要注意的涉税事项:

1.纳税人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宜时,办税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2.纳税人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营地在省内的纳税人,可以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办税系统,办理经营地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3.纳税人应在《报告表》填报的合同有效期内开展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应再次填报对应《报告表》,但只填写填表说明确定的相应栏次。

()跨区域经营后要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如实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反馈表》。《反馈表》与《报告表》要对应填报,即:一份《报告表》对应填报一份《反馈表》。

四、税务机关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关于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国税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纳税人的跨区域经营涉税信息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国税机关之间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传递,具体流程由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在金税三期系统内设定。

()关于跨区经营信息告知。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并通过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将收到的反馈信息告知纳税人。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查询跨区域经营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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