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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17-09-26

  一、公告出台背景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行使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使规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实施办法》)自2016年9月以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征求了修改意见建议。结合《行使规则》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废止了《裁量权实施办法》。
  二、主要目的
  (一)贯彻税务总局“首违不罚”要求
  《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中体现了“首违不罚”的要求,对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其违法情节确定了21项税收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删除了印花税相关处罚权力事项及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已被全文废止。印花税类违法行为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删除了“对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行为进行处罚”等11项涉及印花税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及裁量基准。
  (三)结合工作实践调整了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
  结合工作实践对原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九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涉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涉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另外,在本《裁量基准》中,判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比例时,应纳税额为国地税应纳税额之和。
  三、主要内容
  根据《行使规则》要求,《裁量基准》包括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六个方面内容。在适用条件的设置上,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区分不同档次,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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