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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7-09-26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7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根据《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2017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以下简称《登记规程》),对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做了具体明确。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地税局制定了《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
  明确了行政登记的概念和意义,明确了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登记流程,包括提交、受理、公示、发证、公告、报送等六个环节,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环节,明确了本办法实施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换证事宜。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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