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05-04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结合安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我省国税系统农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生产加工年糕行业开展扩大试点,特制定本公告。同时,对已经纳入试点的乳制品、大米生产销售行业的扣除方法和标准进行调整。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新行业核定扣除方法的确定。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加工年糕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可采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已纳入试点行业扣除方法的调整。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除《通知》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中列明的产品类型以外的乳制品,均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使用“成本法”。
已纳入试点行业扣除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确定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年糕的扣除标准,并对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生产销售乳制品、大米的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三、明确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自实行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考虑到试点纳税人试点前购进农产品源于两个渠道: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购进农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区别,具体操作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成本×13%;从农户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农户收购农产品的成本/(1-13%)×13%。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四)上述试点纳税人若在分期转出期间申请注销,须在注销前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全额缴纳入库。
四、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试点规定以外的其他产品,应于试点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说明及试点纳税人签章。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试点纳税人核定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六、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核定。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