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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7-11

  一、制定背景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2014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7号)(下称7号公告),针对十二项较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统一、细化。 2015年,为全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相关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地税机关依法享有的70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进行裁量基准细化,出台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6年,按照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5〕159号)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统一北京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裁量标准,减少因国地税处罚标准的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案件的发生,确保裁量基准的合理性,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按照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北京国税局和北京地税局共同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裁量基准细化扩大到七十一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统一了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是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性制度规范,共计二十条,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裁量原则、裁量因素,不得处罚、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等。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裁量基准的案件,税务机关必须说明理由,并履行审批手续,避免裁量权滥用。
  三、适用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列入裁量基准的七十一项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范围涉及了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发票票证管理类、纳税担保类、出口退税类及印花税类等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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