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安徽国税营改增问题集锦(四)

录入时间:2016-04-11

  三十五、我为境外纳税人提供了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如果您提供了以下跨境服务,同时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七)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八)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三十六、我是铁路运输企业总公司,是否所有铁路运输业务都必须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而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十七、我想了解哪些服务是电信业服务?

  答: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其中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十八、我是电信业纳税人,在经营业务时将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赠送给了客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如果给客户附带赠送了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就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十九、我是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差额征税的规定?

  答:如果您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可以就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十、我是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如果您是通过卫星为客户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十一、我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如果您是向我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如果您是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四十二、我想了解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哪级税务机关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十三、我公司是一家电信企业分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有没有什么期限,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四十四、我公司是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提供邮政业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因此是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