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4-08
十二、我公司对外提供应税服务时,因客户原因发生了服务中止,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如您提供的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购买方发生服务中止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其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您提供的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十三、我公司发生了一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业务,但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当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十四、我公司给客户提供了应税服务,同时给予对方一定的折扣,应当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发票时,如您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十五、我想了解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属于无需缴纳增值税的非营业活动?
答: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我是个体工商户,现在无偿给别人提供了应税服务,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来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您是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提供了服务,则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须缴纳增值税。
十七、如果选择差额征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有效凭证?
答: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八、我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收吗?
答:如您提供的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或者代理报关服务,可以就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十九、我听说企业购进的小汽车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是真的吗?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二十、我公司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如您是以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是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二十一、我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如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您提供的是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则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十二、我是从事旅客运输的一般纳税人,能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如您提供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服务,是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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