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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06-16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税发〔2015〕34号)安排,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相应编制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编制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此次公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适用于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第一批税务行政权力清单。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四、其他
  公告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将本公告在单位内外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开。
厦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纳税案件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徐于平 陈小丹 日期:2015-06-16 字号[ 大 中 小 ]   房产项目售毕,开发商却拿着6000多万元收入玩起了“消失”。虽然开发商踪迹难寻,但是锲而不舍的稽查人员仍然设法取得了该企业偷逃税款的铁证。
  近日,厦门市地税局查处一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纳税案件。该企业销售不动产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稽查部门经调查,认定该企业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910.51万元的处理决定。因该公司人员失联,厦门市地税局依法强制执行,但仅从企业银行账户中扣缴部分税款入库。由于该企业偷逃税款数额巨大,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房子售毕,开发企业玩“消失”
  厦门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开发的 “某新城”一期、二期项目均位于厦门市区, 2007年1月、2008年6月“X新城”项目竣工验收。厦门市地税局于2010年7月对该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对该公司开发的“某新城”一期、二期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普通住宅11%、非普通住宅13%的比例实施核定征收。
  2013年8月,S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新城”项目尾盘销售完毕后,并未按照规定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随后,厦门市地税局征管部门启动纳税评估程序,书面通知该公司申报纳税,但发出去的通知却如石沉大海未有回应。经征管部门进一步确认,该公司2013年8月、9月共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149份,累计开具金额6299.15万元。企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均已在厦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但企业相关销售收入却并未列入账目,同时在限期内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厦门市地税局征管部门随即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稽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对S房地产公司立案稽查。
  根据前期征管部门反馈的信息,稽查人员首先着手查找S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但在该企业办公地址已无法找到企业相关负责人,无法下达检查通知书及相关文书。此时,征管资料中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电话已无法拨通。稽查人员转而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股权转让关系的第三方企业、企业债权人联系,仍然无法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在通过多种渠道均无法联系到企业人员后,稽查人员只好采用对外公告的方式,履行税务文书送达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稽查人员检查过程中即使取得该公司相关资料,也无法获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不能取得定案证据。面对僵局,稽查人员决定改变查办思路,采取外围突破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收入6000万元,却无申报纳税记录
  稽查人员与国土部门、房产管理局联系,取得了S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发票办证联、以及产权证办理情况等外围资料。由于房管部门的数据可以直观、真实地反映S公司商品房销售的具体情况,稽查人员决定采纳外围取证中取得的资料作为定案依据。
  调查结果显示,S公司2013年8月销售不动产共取得收入2689.15万元、2013年9月销售不动产共取得收入3600万元,合计总销售收入达6289.15万元。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S公司2013年8月~9月销售的不动产,均已办理产权证,产权已发生转移,纳税义务也已产生,但该企业在此期间没有申报纳税记录。稽查人员因此确认,S公司在项目售磬获得销售收入后,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结合第三方调查获取的信息和证据,稽查人员确认,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期内,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并且情形恶劣,在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后仍拒不申报纳税,已构成偷税。
  追缴税款,企业列入“黑名单”
  厦门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S公司2013年8月、9月取得销售收入后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S公司作出补缴各项税费共计1704.25万元,加收滞纳金33.33万元,处罚款1172.93万元,合计2910.51万元的处罚决定。
  因S公司人员失联,厦门市地税局按照法律程序冻结S公司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仅从企业银行账户中扣缴部分税款入库。由于S公司偷逃税款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厦门市地税局稽查部门依照稽查工作规程,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中“情节严重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都将被列入‘黑名单’。”的规定。目前,S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被列入厦门地税机关税收“黑名单”,同时,其相关信息也已录入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
  案例点评:建立房企关键指标监控制度
  点评人:厦门市同安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叶野
  本案的最终定性和查处,是办案人员依法、依案情,灵活处置的结果。通常情况下,稽查案件取证以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稽查审理确认的证据为准,外围证据多为辅助证据。本案情况特殊:行政相对人失联,稽查人员无法从行政相对人处提取证据。因此,稽查人员只能从第三方房产管理部门处取得主要证据,以商品房购买者提供的证据、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的征管信息为辅助证据,形成证据链,对案件进行定性。
  本案中,征管部门发现涉案企业存在偷逃税款嫌疑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失踪,这对案件查办乃至税款的追缴,均带来了难度。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建立房地产企业关键指标监控制度,对具有涉税异常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加强监管,以防患于未然。
  其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掌握企业银行资金的往来情况,以及时发现企业异常状态。
  其二,关注开票金额突然增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及时了解其房产销售进度和售房款收取等情况,及时核查企业纳税申报真实性。
  其三,对纳税申报异常、企业资金往来有异的房地产企业加强票据管理,必要时可改为由税务机关监督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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