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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减税新政之矿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9-06-12

【中华财税网2009-6-12信息】  为与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相配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通知同时明确,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此前,由于矿产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对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一直适用较低的13%的税率,而从2009年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获得抵扣,因此有必要将这两类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为17%,以公平各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由于食用盐属于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且属于矿产制品,对于这一类产品,仍将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通知中明确的概念,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产品的范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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