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6-02
【中华财税网2009-6-2信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强调:为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该出口产品严格审核的同时,更要注重税收函调协查的管理。
该文是在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文件下发之后,再次重申的一个补充规定。从以上两个文件的内容来看,国税函[2009]130号(以下简称前文),侧重点主要通报了近期部分不法分子(企业)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前文通过介绍出口骗税案的手法与特点,来明确和部署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实施检查。但是,防范出口骗税案件发生的主要关键点,并不光是案件发生后(事后)如何做好检查,而在于如何去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也就是加强日常管理中出口退(免)税的审核与协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因此,国税函[2009]245号(以下简称后文)下发的目的,重点是加强审核方面的管理,突出函调协查的作用,以此辨别出口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的真伪,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在办理(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分类进行核实并把握以下要点:
一、掌握CPU出口骗税的手法与特点
在前文中,已经重点的介绍了CPU出口骗税的手法与特点,其手法现可归纳为:
(一)以实就虚。不法分子用实际在国内销售CPU的数量先虚假报关出口,该笔产品最先是从进口代理商处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国内电脑配件零售商的;同时,从境内收购淘汰的同数量同型号的CPU或从深圳等地“租借”同数量相同型号的CPU,代替实际已经内销的CPU数量,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为掩护,用以申报虚假的出口退税。
(二)以假乱真。主要是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实施循环骗税,不法分子(企业)利用海关开箱查验比例低之机,将冒名顶替的CPU“出口”至香港等地。在境内、香港两地不法分子的配合下,该批货物在香港更换包装后,又通过深圳等地口岸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借此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行为,此环节为以“实就虚”的下一个环节。
(三)以钱换钱。不法分子为虚构出口结汇的假象,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非法操作。首先,将国内销售CPU的货款汇拢至个人账户,并通过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汇入香港的关联公司(假的国外客商),再以假的国外客商的名义将“货款”通过外汇账户汇入国内的外汇账户,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真结汇,此环节为第三步。
(四)虚假申报。不法分子(企业)在取得以上三个环节的单证后,凭借表面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收汇核销单,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达到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其主要特点:一是作案手法隐蔽。整个骗税过程“票、货、款”严重分离,但从购货、出口到结汇的所有环节来看比较连贯,全部单证均真实有效且手续齐备,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很难发现真伪。二是跨地域、跨境作案。不法分子(企业)以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公司)为“平台”,与境内外走私犯罪团伙和“地下钱庄”相互勾结,犯罪链条复杂,不易被发现。
二、出口退(免)税审核的重点产品
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中,应当注意以下出口电子产品:
一是CPU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二是企业报关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三是出口企业经营CPU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四是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的。如:出口企业一方面进口CPU,另一方面又将CPU返销出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CPU在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的;或经核对出口企业的CPU出口数量与供货企业提供的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电脑城等交易场所交货的。五是资金运转情况异常,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情况非常明显的。六是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
三、出口退(免)税审核的分类
一、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主要对出口企业出口的(CPU)等电子产品和出口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有关内容,货物运输方式、线路是否合理,运费多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单据真伪,货款收付金额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否则,不予以退(免)税。如果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二、对2007年以来出口企业申报且已办理退(免)税的。主要对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有关内容,货物运输方式、线路是否合理,运费多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单据真伪,货款收付金额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查。未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应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
四、该类产品的函调协查办理
一是及时回函。货源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要求,在认真核查之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回函。
二是层层函调。货源地税务机关发现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供货业务有涉嫌骗税疑点的,或根据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及时向上一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函调上一供货企业的情况,由上一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查上一供货企业的情况。直至核查到最初供货的生产企业或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的进口企业,由供货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是否适应、电力等消耗是否相应、纳税等情况进行核查,对进口企业的进口情况及国内销售情况进行核查。
四、明确重点审核产品的海关编码
在前文当中,只强调对CPU电子产品进行核查,并未细化到具体的产品有哪些,后文根据日常审核中工作复杂、繁琐、量大的实际,对需严格审核的CPU等电子产品列名了海关商品码,主要包括:8471300000、8471491000、8471492000、8471504000、8471604000、8471609000、8471701000、8471709000、8471800000、8473301000、8542310010、8542310090、8542320000、8542330000、8542390000、8542900000、8471419000、8471607100、8471607200、8471709000、8471900090、8473309000、8504409990、8517623500、8517623900、8517629900、8518220000、8523511000、8525801390、8531109000、8542310000、8544421900、8708299000等以上产品的商口编码。对上述海关商品编码对应的出口产品应当做为重点审核的对象,逐项核实,逐笔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