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6-02
【中华财税网2009-6-2信息】 我国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将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增值税暫行条例修订的积极意义
(一)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证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起到促进企业发展、刺激经济增长,从而有利于保证经济增长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从短期看,这项改革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从长期看,这项改革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从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在当前企业经营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增加投资和实施技术改造,这种刺激既体现在企业负担的减轻上,同时也体现在政策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现金流量,这种作用对于当前融资困难、现金流量相当紧张的国内企业来说意义更为重大。
(二)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宣告在我国实行了十四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将结束其历史使命,我国开始进入消费型增值税制的时代。这项改革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我国增值税税制更加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三)标志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回归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减税和增加支出两大方面,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开就是减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表明,国家正在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主动采取政策加以应对;二是国家将通过积极财政政策更加全面地对经济实施调控,即对某些竞争性领域也要给予相应的扶持。经过四年多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在试点中得到了检验,国务院此时推出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彰显了政府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的财政政策。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性的转变。具体而言,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入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这一规定看,抵扣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一样,可以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此处所说的设备,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样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企业为构建房屋建筑物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二)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此次改革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打,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因此这一政策应予停止。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一并停止执行。
(三)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恢复到17% 1994年税制改革时,经国务院批准,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矿山企业执行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企业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矿山企业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四)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助《增值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将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了农产品和运输费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六)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改为15日 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申报大厅的申报压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七)明确了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条例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条例第19条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22条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23条中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执行,即纳税申报期限为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