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解读国税函[2009]217号:2010年上海世博会所需基建物资退税函调的相关规定

录入时间:2009-05-15

【中华财税网2009-5-31信息】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成功举办,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有利地配合政策执行,做好上海世博会的退税工作。2009年4月,又配套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17号),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加强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的必要性

  自1995年以来,出口退税或特准退税(外官方参展者退税属于特准退税一类)函调协查一直就是加强征、退税衔接,防范出口骗税的主要手段。在1998年,为统一函调的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在函调的格式及内容上趋向于了公文化、制式化,有利地促进了出口退税工作内查外调的开展。可是,随着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制度的更替变化,其函调协查内容愈来愈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出口退税工作的需要。因此,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国税发[2006]165号),规定了回复函的时限、要求并将其列入了考核范围。随后,针对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纸质函调传递信息慢、质量不高的实际,2008年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923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函调系统进行升级并正式投入运行,彻底地将纸质函调改为了利用电子传输系统操作的电子函调,从而全面提高了函调的效率与质量。

  上述电子函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利用金税网络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完成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收发函和对下级单位收发函情况监控等工作。

  其必要性在于,一是能够为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异地收购货物,申报退(免)税的资金流向、货物来源、财务状况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能够使税务机关了解到所查销售企业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类型、信用等级、有无发票虚假开具行为、生产能力状况、欠缴税款等情况,有效地协助税务机关防止企业“四自三不见”违规操作的发生。三是能够提高回函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协查效率,杜绝税收人员在核查当中敷衍了事,协而不查的工作态度,真正使退税函调协查成为上海世博会退好放心税的“绿色屏障”。

  二、退税函调的主要内容及解释

  (一)退税函调规定。财税[2008]84号第九条规定:“对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

  上述境外官方参展者是指参加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以及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函调的责任分工

  1、发函机关。国税函[2009]217号第一条规定:“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凡以该分局名义发出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均为上海世博会退税专用函调。”该文件首次使用“退税专用函调”一词,主要是区别与普通的电子函调,属于特定环境下的特殊处理事宜。因为,此退税函调直接关系到世博会退税的办理效率,关系到我国政府形象。

  2、复函机关。国税函[2009]217号第二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管理工作,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中接到的发函单位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税务机关代码为131004600)的发函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923号)的要求,认真核实,及时回函,每一份回函均应有明确的函调结果。此条规定也就是讲,回函工作由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三)复函的时限要求

  国税函[2009]217号第三条规定:“各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此条规定与普通电子函调是有较大区别的,根据国税发[2006]165号规定,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进行回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回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而国税函[2009]217号规定,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因特殊原因未按时复函的延期为30天,较原规定在时限上压缩了两个月。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各地的复函情况列入了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对不按时回函以及回函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

  三、日常退税函调疑点的处理

  (一)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

  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二)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需要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