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缪慧频副司长答疑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录入时间:2009-05-04
【中华财税网2009/5/4信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2008年度汇算清缴将于2009年的5月份结束。由于今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以来的第一个汇算清缴年度,不少新旧政策的交叉执行给企业的汇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特在4月24日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纳税人在线解答税前扣除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执行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就此,缪慧频副司长在回答网友提问中表示,2008年度汇算清缴中成本费用的列支及税前扣除相关问题,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执行口径进行处理:
一是为职工发放补贴的扣除问题。缪慧频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差旅费能税前扣除。因此没有发放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制订差旅补贴标准发放,并且可以税前扣除。
3、08年企业住房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项目的,均按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企业为职工租房,相应的房屋租金,无需区分外籍员工与中国籍员工,均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4、企业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5、企业因历史原因未给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现以全额对以前年度未缴纳的保险金全额补缴,并在2008年会计年度已向所在地社保局全部补缴的支出,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缪慧频介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申报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三是研发费的加计扣除问题。针对目前不少企业存在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的情况,缪慧频明确,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第36行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此外,企业在高新企业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范围,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归集,后者的政策口径较前者略紧一些。
四是跨期费用的列支问题。由于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采取的工资发放形式不同,有后发的,也有先发的。因此到年底就存在跨期工资列支的问题。对此,缪慧频表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对2008年12月31号计提,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此外,企业如果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了职工的各类保险,并经常出现跨期支付,考虑到与会计的统一性,在汇算清缴中,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性质的开支可以不进行调整。对非经常性发生的,则要纳税调整。
五是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去年以来,不少地区出现企业向个人借款融资的情况。对此,缪慧频明确,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所以未经批准个人从事借贷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这部分利息也不能扣除。但个人购买企业债券,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可以扣除。随着民间资金借贷业务的客观发展,总局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究此问题。
六是对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不论企业是否盈亏,均可以全额扣除,不受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
七是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向境外支付的佣金必须要提供证明方可税前扣除。然而目前,外贸企业向境外支付的佣金,很多国外公司是没有明文写有经营范围。对此,缪慧频明确,国内外贸企业与境外中介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时,应该审核对方的公司资格,一般情况下,凡是依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国内外贸企业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所支付的佣金,是允许按规定扣除的。国外的公司和个人不受资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