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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收入类(二)

录入时间:2009-04-20

【中华财税网2009/4/20信息】  一、收入类 

  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如何处理? 

  目前尚无新文件出台,暂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上述转让所得,2008 年度仍按国税发[2004]82 号、国税函[2008]264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按财税字[1994] 第083 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外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所得,仍按国税发[1999]195 号、国税发[2003]127 号文规定执行。 

  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详细表述。 

  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何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 

  应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股息、红利等权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基本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配决议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08年3月购入,08年5月分红,在08年度汇缴时,因持有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不能享受免税。 

  08年汇算清缴时以什么作为免税凭据? 
  被投资企业同属本市的,则投资企业应当提供被投资单位税务部门出具的《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被投资企业属于外省市的,则投资企业应当提供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若投资企业取得的是公开发生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股息、红利,还需提供持股时间超过12 个月的相关证明凭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因具体实施政策尚未出台,如某些医疗、养老等机构可自行对照上述7项条件,如全部符合可提请税务机关暂时作为免税收入。 

  展开:1、根据沪国税所〔2009〕22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的通知,减免税项目需要在年度汇缴前进行审批或备案。 

  2、根据沪国税所〔2009〕2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需要在年度汇缴前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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