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3)
录入时间:2009-04-14
【中华财税网2009/4/14信息】 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0×25%-(1000×15%+2000×25%)=1000+500-650=850万元
其中,利润1000万元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分别通过附表一和附表二转入主表的13行“利润总额”。500万元填入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第三列,650万元应该填入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第四列。
6、2008年度起外资房地产企业季度申报时,其预收房款按预售利润率计算预售利润并入利润总额中申报纳税,但其以前年度已经预缴的税款(预收房款部分),是否可以填入季度申报表的预缴税款栏次中?
答:不可以。实行新税法后,外资企业原执行的青国税函[2007]160号第二款有关季度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按新税法规定,季度申报时,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是(企业本年度的累计会计利润+本年度累计预售收入×预售利润率)×25%,预缴税款栏次仅限于填报本年度前几个季度的实际已交税款,不得填报以前年度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
年度申报时,如果该企业已经完工,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是:企业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包括在本期结转完工销售收入的以前年度预售收入根据预售利润率计算的预售利润。
如果该企业未完工,不得调减以前年度的预售收入。
因此无论季度申报还是年度申报,以前年度的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均不能直接作为已交税款冲减。
如:某外资房地产企业2007年A项目预售收入3000万元,按15%预计利润率确认预计利润45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48.5万元。
2008年1季度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
2季度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150万元。(因该项目位于五市范围,适用的预售利润率为20%)
2008年10月份A项目开发产品完工,取得完工销售收入6000万元(假设取得的预售收入已全部结转完工销售收入),配比计算的销售成本及税金35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期间费用1200万元。
1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1000×15%×25%=37.5万
2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150+(1000+1000)×20%]×25%-37.5=25万
剔除其他因素该企业2008年A项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6000-3500-1200)-(3000×15%+2000×20%)]×25%=[1300--850]×25%=112.5万元
本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2.5-37.5-25=50万元
7、内资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后来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该事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果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在实施新税法后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因未涉及产权的转移,可以不用纳税。
8、外资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出预计利润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预缴所得税?
答:外资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可以弥补当年度的亏损。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只允许弥补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亏损额。
9、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成本(与该成本对象配比的成本)需在已销产品与未销产品之间进行分摊,如果已销产品中有以前年度销售的,如:某企业可售面积10万平方米,2007年已销5万平方米,2008年销售3万平方米,2008年发生后续成本100万(假设成本对象只有一个,已完工),那么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可税前扣除的后续成本如何计算扣除?
答: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扣除的后续成本支出为:
100万×(8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80万元
如果属于外资房地产企业,在2007年度根据外资房地产企业管理规定已经预提了后续成本支出的,在08年计算扣除的后续成本中应予以扣除。续上例,该企业(外资)07年已按规定预提30万元的后续成本支出,则2008年允许扣除的后续成本为:100万/10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30万元=50万元
三、税收优惠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不适用小型微利20%的税率?
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二)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如何把握?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今后上述目录如有新的版本发布,按新版本执行。
(三)我公司符合两免三减半过渡性税收优惠条件,2008年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同时符合新税法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否可以放弃过渡性优惠,选择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实行新税法后,纳税人在哪些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需向国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农林木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转让所得、过度性税收优惠。
2.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7)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减计收入;
(1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
四、征收管理
(一)某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以财务核算不健全缘由申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
答: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涉及到跨区利益,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准确计算收入、成本,不适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因此该企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应如何掌握?
答:1.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缴纳,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下发后,对实行查帐征收并已按规定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纳税人当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次年可直接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税款。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本年度汇算清缴时按25%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当年首次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将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纳税人无需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按25%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以上规定与《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5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有关总分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解答
1.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分支机构取消税种后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见附件2);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以及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无法取得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第一条规定,函请(函请格式见附件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复函情况,对确实属于与总机构没有关系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实行汇总纳税后,总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2008]57号)第六条规定办理,总机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附送总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构盖章的弥补亏损台帐的复印件等资料,由总机构统一弥补。
(四)我公司是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2008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税率为9%.我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33%.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请问:我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税率不同,如何合并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五)实行新税法后企业经营管理中有哪些事项需到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其税务政策规定与会计处理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难度。为了解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纳税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限内将下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备案,管理员应做好备案登记和资料保管工作:
1.是否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实行何种《会计制度》;
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