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益捐赠应当把握四个主要方面
录入时间:2009-03-16
【中华财税网2009/3/16信息】 目前,正值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从纳税人关注的政策方面来看,可以说公益捐赠每年都是纳税人的关注的主要政策之一,而如何既要把好事做好,又不使在政策范围内进行合理税前扣除。在此,笔者提醒针对公益捐赠纳税人应重点把握四个主要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一是要关注捐赠要有公益性。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定,只有公益性捐赠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二是要关注捐赠途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可以税前扣除。这里需要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中第5条已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涵盖面扩大到了政府直属机构。因此,作为体育局、气象局等政府直属机构,以上单位也均为捐赠可选途径。
同时,在该文件第4条除重申上述规定外,还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了以下条件限制: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基金会连续2年年检合格或1年年检合格且评估等级在3A以上;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对此,企业捐赠时要注意的是还应仔细看其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不然适得其反。
三是要注意捐赠额的确认并取得相关票据。货币性资产确认比较简单,按照实际捐赠金额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企业捐赠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注明公允价值,否则将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文件第8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机构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税前扣除将没有合法依据。
四是要注意准确计算扣除限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但也有特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