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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录入时间:2009-02-09

【中华财税网2009/2/9信息】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文化产业的发展目标是:文化产业较快发展,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性和区域性影响的民族文化品牌;文化产业年增长速度达到15%以上,到2010年城乡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服务消费支出占整个消费支出的5%以上,文化系统的文化产业增加值翻1番。为促进上述目标的完成,应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在文化领域实施费改税。税收与收费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长期积累形成的,需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理顺政府收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税费收入管理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科学、规范、有序的政府税费收入管理制度。从近期看,应当理顺税费关系,根据不同非税收入的资金性质实施分类管理,做到理其源、清其流、正其类、定其项。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1956年5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文化娱乐税条例》,5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据此规定,文化娱乐税的纳税人为经营电影、戏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的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其计税依据是经营企业和演出单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或收费金额。税率是按城镇人口多寡和电影、戏曲等不同娱乐种类分级确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甲级适用于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25%,戏曲为10%;乙级适用于30万以上不满10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20%,戏曲为8%;丙级适用于10万以上不满3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15%,戏曲为6%;丁级适用于2万以上不满10万人口的城镇,税率是电影为10%,戏曲等为4%;戊级适用于2万人口以下的城镇和农村,税率是电影为5%,戏曲等为2%。另外,条例还规定,不适宜按照规定税率执行的地区可按照规定提高或降低税率。新时期可否借鉴这一框架实行费改税,值得探讨。 

  2.依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实施差别税制,完善和细化文化产业的差别税率政策。文化产业的核心行业和外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跨度较大、行业之间差异性较大。文化产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我国政府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实行倾斜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差别税率方面,今后应依据文化行业的不同特征以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分类制定相应的差别税收政策,对不同种类的文化事业和不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实行不同的税率。如在文化产业结构上,对政府提倡和鼓励的高雅文化实行低税率,对低俗文化实行高税率。在文化产业布局和文化消费对象上,对政府倡导的扶持老少边穷地区、为少年儿童和农民服务的科普文化,给予税率上的优惠。对于营业性歌舞厅、音乐茶座、夜总会等高消费、高利润行业,可在开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加征娱乐消费税。在总体的文化产业构成中,对属于文化产业核心层的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等从低确定税率;对属于文化产业外围层的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适中确定税率;对仅属于相关文化产业层的用品、设备和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从高确定税率。就文化产业内部而言,可以根据企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实行差别税率,比如在文化艺术服务中,区分文艺创作、表演、文化研究和文化社团服务等服务性质,确定服务定价、设计税率。群众文化服务、文化研究和文化社团服务的税率,一般应低于表演和演出场所服务等的税率,文艺创作的税率原则上也应低于文艺表演服务的税率。 

  3.运用税收优惠拓宽文化投融资渠道,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应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非国有资本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和上市融资等方面,应与国有经济享受同等待遇。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并且应专门制定扶持农村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简化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民营文化企业的税务登记审核程序和办税方式。 

  4.创新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方式,实施税利返还政策以支持组建文化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目前,在全国方兴未艾的文化资源开发热潮中,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采取税利返还这种具有创新性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财税部门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的税利,可分别设立各种文化基金或专项资金,用于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和支持中小科技型文化企业创业投资。 

  5.加大对企业和个人捐赠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完善公益捐赠和赞助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为鼓励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和个人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体现民族特色及代表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的捐赠,企事业单位向公益文化事业单位转让专有技术、专利、版权,对非营利性文化活动的赞助,应享受优惠政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世界各国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普遍做法,大多数国家的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介于10%~30%。我国现行的最高扣除比例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文化等公益事业较为落后和财政收支规模趋于扩大的现实条件下,将扣除比例统一设为30%~40%将会产生较好的政策效果。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明显低于国际上对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企业公益性文化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 

  6.制定并出台有利于发展文化服务贸易和“走出去”的税收政策。文化产业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范畴,已经列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的条款。应进一步制定鼓励文化服务贸易在科研、生产和销售各环节的税收政策。一是对文化产品出口实行更具激励作用的出口退税政策。二是采取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免税等不同的财税政策,鼓励文化企业不断提高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的比例。三是对进口文化产品继续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四是专门制定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等。 

  7.实施激励文化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改进完善文化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一是要细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认定标准。技术开发费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建议应由相关部门对其鉴定或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防止企业为获取税收优惠将生产部门或管理部门分离出研发机构,将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作为企业研发费用等。二是明确税务部门如何审核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一般生产企业研发需经历1年~2年的时间,其中产品的小批量试生产收入企业往往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建议明确应冲减的研究开发费用。三是解决企业研发立项(开发计划)如何认定的问题。目前大部分立项都是企业自行制定的计划,没有同行业标准,在税收管理环节难以认定。四是应要求企业在研发立项时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防止企业出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事后进行费用归集。五是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 

  8.建议将现行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 

  9.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经营性文化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如文化企业资产评估中的税收问题、文化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问题、文化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税收问题等。 

  10.加快建立健全以《文化产业促进法》为统领,包括各种税收扶持政策在内的文化产业法规体系建设。应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规定关于税收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原则和思路,在此基础上梳理整合各项现行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基本税收扶持政策,最终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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