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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停止,外资企业应关注两个时点

录入时间:2009-01-05

【中华财税网2009/1/5信息】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明确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停止执行,并且规定了该政策的过渡执行政策,有关专家提醒外资企业应关注该政策,用好过渡期政策,尤其对于几个重要的时点要求一定要严格遵守。 

  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解析: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对于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购进可以实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而,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对于采购国产设备行为即使不能进行全额退增值税,但企业可以采取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对企业的总体税负应该无大影响。 

  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解析: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之后,外资企业可以按照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也可以选择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企业在进行选择适用政策时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企业的销项税额预计可实现情况。如果企业每个月的销项税额比较均衡地实现,而且数额也足够在短时间内即可以将所购国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则也许选择增值税扩抵手续上比较简便,无需相关的审批且减少了资金上的占用。 

  2、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即:企业或者选择增值税退税政策,或者选择增值税扩抵,两者只能选其一。 

  3、需要考虑企业日后出售固定资产的税负。 

  (1)享受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5年内是否有出让的计划,甚至5年内企业是否有变更计划等。按照之前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及财税[2008]176号文件中都对于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设有监控期五年的限制,即: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建议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择对于过渡时期的购进国产设备选择固定资产增值税扩抵政策还是退税政策。 

  三、享受过渡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外资企业应该高度关注,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三)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同时废止的文件及条款有: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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