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石油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录入时间:2008-12-29
【中华财税网2008/12/29信息】 石油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一、石油企业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通用税制,并没有专门针对石油行业来制定石油财税制度,因此,石油企业只能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一些相关规定来纳税,这就难免出现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石油企业所得税不符合石油行业生产特点
在石油企业中,处于上游的油田企业占据重要地位,是整个石油行业最主要的税收承担者。众所周知,一个油田从投入开发直至枯竭大体要经过上产期、稳产期和递减期等几个阶段,在稳产期石油开采的效益最大,在递减期尤其是在递减后期石油企业开发石油资源的利润逐步降低直至盈亏平衡点,最后在开采石油不再获利的情况下废弃油田。但是,按照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制,从稳产期到递减期乃至在濒临枯竭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就会导致石油企业在油田开发的稳产期获得超额收益,在开发后期要么亏损生产,要么在还有较高技术及采收潜力的情况下提前废弃油田。相对于我国石油资源并不丰富且越来越依赖于国际石油市场的现状而言,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显然既不利于石油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不符合保障石油安全的要求。另外,油田企业因油品、丰度、地质构造等的不同,其开采效益差距很大,而现行的石油资源税费不足以充分体现这一差距,所以,统一适用同一税率,显然不公平,使得边际油田承受过重的税收负担。
2.石油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使石油企业所得税虚增
我国现行税制和会计制度,不允许勘探费用完全计入成本,造成石油企业成本费用不完全,所得税税基虚增,加重了企业税负,加剧了资金短缺的矛盾,也削弱石油企业的筹资能力。由于油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构成产品的材料消耗不能从产品本身表现出来。而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环节多而且成本结构多层次,不确定的成本因素投入较多。这些投入费用在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很难找到政策依据,致使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认定中将这些实际为油田生产经营支出的生产性费用支出项目作为所得税纳税调整项,增加了油田企业所得税税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石油会计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协调地方,石油企业税基界定不够规范。如会计和税法对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方确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而税法却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及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却规定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支付。由此可见,石油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及投资各方投入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如何确认,是税务人员审核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对无形资产及当期损益计价是否调整的重点环节,也容易造成石油企业所得税税基扩大,多缴所得税。
3.石油企业所得税难于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公平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央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归国家所有,中石油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与分公司、中石化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与分公司均属于中央企业。如胜利油田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其中40%在当地预缴,60%汇缴到股份公司总部。通过对胜利油田2002年以来上交税额在各级财政的分配数据研究,不难发现从2002年开始,各级财政都呈现上升趋势,其中省级收入和市级收入增长非常平缓,而中央收入增长速度较快,其增长过快的主要因素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大幅增长。这样使得中央收入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近5年数据显示,中央收入占各级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达到81%,省级和市级收入一共占19%,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例偏低。从中央收入所占比例的变动来看,从2002年的77.94%上升到2006年的81.78%,共上升了3.84个百分点;反之,省级收入所占比例从16.95%下降到13.02%,市级收入从4.66%下降到3.85%.分配比例的变化,使得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所下降,于是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不作为现象。目前,石油企业上缴税额当中,所得税占40%左右,由于油田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税,其增减变动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中央和地方收入的相对变动,因此,现行石油企业所得税难于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公平。
二、完善石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上述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建议在调整石油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采取如下政策:
1.实行级差石油企业所得税税率
考虑到油田所在的区域、资源条件、地质条件和开发阶段等对石油企业的影响,我国对石油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油田稳产期和原油产量递减初期,即原油生产综合含水率低于85%以前,可实行国家统一标准的税率,即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开发的油田,在油田开发的初期,即原油产量未达到设计产量时期,由于该阶段投入资金量大、开发风险较高,可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建议税率为15%左右。三次采油、综合含水率95%以上的油田、特稠油、沙漠油田、滩海油田、湖区油田、良田油田和低渗透稠油等非常规油田开发,可实行低税率甚至零所得税税率。
2.建立起完全成本核算制度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
国外油气开采业普遍实行完全成本制度和加速折旧制度,其中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成本在当期核销,风险沉没资金可以全部,甚至额外附加一定比例列入当期损益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从而得到及时回收;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进入成本,从而加快回收。
借鉴国外的经验,建议建立石油企业的完全成本制度,允许勘探费用完全计入成本,以降低勘探企业虚增的所得税税基;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鼓励石油企业投资,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可以采用提前回收的做法,即允许石油企业在回收勘探开发费用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高于原值的一定百分比进行回收和折旧;适当扩大应纳所得额扣除范围,对石油企业的勘探开发投资、科研投资、环保投资和节能投资等应实行所得税抵免政策,抵免额可考虑定为投资额的5%~15%;对石油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3.变石油企业所得税为共享税
由于现行分税制是以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归属,即凡中央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借鉴国外经验,实现收入归属和征收管理的有机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属地原则”,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石油行业集中汇缴、行业统管的征收管理方式,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列为中央与地方同源共征、按率分享的共享税种。
目前,石油企业税负中增值税和所得税在总税额中占据主要地位,其中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而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从近几年我国石油企业税负的变动来看,导致中央级财政收入比例上涨的主要因素就是企业所得税上涨较快,如果把石油企业所得税变中央税为共享税,这样就不会因为所得税的大幅增长而引起不同财政级别分配的不合理变动。只有这样,才能使石油企业税负在各级财政收入中的分配比例更加合理化,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合理增长,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为石油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真正实现企业和政府双赢,促进企业和地方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