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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灾区 个人及企业为灾区捐款涉税提示

录入时间:2008-06-05

【中华财税网2008/6/5信息】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给灾区的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灾区的救援情况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为了帮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早日重建家园,中华儿女再次众志成诚,携手共渡难关。各界人士及企业都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 

  中华财税网在此提醒大家,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一、个人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以下机构进行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1、财税[2000]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财税[2003]2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税[2004]1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财税[2006]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财税[2006]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财税[2006]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二、企业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风险提示 

  1、注意捐赠的途径 

  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此外,财税[2007]6号文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捐赠的团体与组织应为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注意取得相关凭证及资料 

  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需取得: 

  ①要向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索取相关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②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注意扣除限额的计算 

  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捐赠额扣除;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5、注意捐赠实物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6、对外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中华财税网提醒: 

  鉴于此次地震灾害严重,情况特殊,不排除总局近期出台允许企业税前全额扣除的相关文件,请随时关注中华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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