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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2005-12-12


  车辆购置税自2001年1月1日开征,以国务院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作为征管的政策依据,委托交通部门代为征收。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购税由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收。考虑到车购税征收机构、人员、业务的划转移交有一个过渡期,为保持政策衔接,税务总局制订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划转移交工作基本完成,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形式颁布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办法》是根据国务院《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160号文件的一次法律升级,对《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办法》共50条并有6个附表,明确规定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程序、计税依据、免减税、退税和过户转籍等具体条件和程序。在该《办法》中,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标准、程序和目前执行的完全一样,税率仍为10%,只是对细节的要求更加规范。
  一、关于纳税申报
  《办法》第1条至第5条是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主要规定了纳税地点、纳税申报材料,减免税申报材料和重新申报的条件等内容,基本内容与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没有太大差别,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底盘发生更换的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
  《办法》第6条至12条是对纳税依据的规定,内容和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没有冲突,但因办法是依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所以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只是对条例的解释,并不如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得全面系统。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了三种计税依据,一是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二是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三是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因为此部分内容较多,在此不再赘述,纳税人可参见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计税依据部分。
  三、关于税款征收及完税凭证的管理
  《办法》第13条至第21条是对税款征收程序及完税凭证管理规定,但第13条规定新车申报车辆购置税时,必须实地验车,这个规定是以前所没有的。其他规定没有太大变化。
  四、关于退税
  《办法》第22条至第25条是对退税的规定,包括退税的条件、申报的材料、退税的计算及程序等内容。根据办法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或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可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但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两者的退税额度是有差别的。
  五、关于免税
  《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对免税的规定,首先对暂行条例第九条进行了相关界定和解释,同时又规定了各种免税的条件、材料和程序,但也有较大的变化和补充。首先,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在申请免税时,除了车辆合格证、内外观彩色照片外,还须提供彩色照片的电子文档。二是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来华外国专家购买一辆进口小汽车的免税申报程序不再需要上报省、市国税部门批复,《办法》还首次明确了求学港、澳回内地人员可以比照留学回国人员,享受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的优惠政策。
  六、其他管理规定
  《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条还规定了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等内容,此部分内容与以前规定基本相同。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就是说,《办法》出台后,以前的文件并没有废止,只是与《办法》有抵触的,按《办法》执行。所以,纳税人在掌握车辆购置税的相关政策时,一定要把暂行条例、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和本《办法》结合起来,才能对车辆购置税的政策有个全面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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